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9,聲,493,2020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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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文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12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文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文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文成前因施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致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8 年度聲字第100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2 月確定,暨本院以107 年度交簡字第12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107 年12月3 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0 年5 月1 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3 月26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 年7 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741290 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明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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