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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嘉峻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嘉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嘉峻因竊盜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7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竊盜、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詐欺等案件(共19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上開數罪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3 月確定;
又因(二)竊盜案件(共7罪),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上開數罪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1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已於105年1月1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7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5134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2年11月15 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9月10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該名冊雖記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刑期終結日則為112年9月16日,惟名冊作成日期與本件裁定日期不同,受刑人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已有增加,是實際日數及日期應以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準)。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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