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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13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淑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淑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淑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7月31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5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48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 年確定;
又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基簡字第1555 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再因(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共2 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1493號、102年度簡字第128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並經該院以103年度聲字第85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確定;
復因(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06 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受刑人已於103年4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4997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10月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1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6月18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該名冊雖記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06 日、刑期終結日則為110年6月24日,惟名冊作成日期與本件裁定日期不同,受刑人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已有增加,是實際日數及日期應以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準)。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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