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4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長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長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經查,受刑人林長麟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8月21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090180962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0年2月12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