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09,聲,56,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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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益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益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益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2罪),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訴字第359號、105年度訴字第第12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5 年度聲字第698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又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3罪),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訴字第12號、第79號、第25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2月、1年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58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受刑人提起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37 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已於105年11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599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3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該名冊雖記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6日、刑期終結日則為110年1月25日,惟名冊作成日期與本件裁定日期不同,受刑人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已有增加,是實際日數及日期應以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準)。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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