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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庭瑜
選任辯護人 曾文杞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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