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明烜
選任辯護人 王清白律師
選任辯護人 吳光群律師
被 告 黃冠騰
選任辯護人 林士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張淑華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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