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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建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217 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時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並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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