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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興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毒偵字第38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一0九年八月十一日一0九年度訴字第二七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宏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以109 年度訴字第274 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於審理過程中,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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