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久昱機械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上一人代表人 張名貴 男 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鎮○○路○段000號
被 告 江麗珠 女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宜蘭縣○○鄉○○路○段000巷00弄
0號
居宜蘭縣○○鄉○○○路00號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包漢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零七年度偵字第四七一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名貴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江麗珠共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久昱機械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執行業務,犯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
犯罪事實
一、張名貴係久昱機械有限公司(下稱久昱公司)負責人,江麗珠則係升峰企業社負責人,其等皆屬政府採購法第八條所規範執行業務之人員。
緣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宜蘭酒廠(下稱宜蘭酒廠)擬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辦理宜蘭酒廠120支/分洗瓶機設備改善工程採購案(案號:000-0000-0-000)之標案(下稱宜蘭酒廠標案),張名貴為確保參與宜蘭酒廠標案得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定三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開標門檻始能順利開標、得標,竟與無投標真意之江麗珠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由江麗珠將升峰企業社之大、小章及營利登記證影本交予張名貴,張名貴再指示久昱公司會計林毓月於同年月二十二日購買新臺幣(下同)十三萬五千元之郵政匯票(匯票號碼0000000000)後,由張名貴於同年月二十三日九時二十分許,持上開郵政匯票以升峰企業社名義參與投標,並於投標標價清單填寫升峰企業社之標價為二百六十二萬七千元,再於同日九時二十一分許,以久昱公司名義參與投標並於投標標價清單填寫久昱公司之標價為二百四十一萬元而製造升峰企業社及久昱公司均參與宜蘭酒廠標案競價之假象,致使宜蘭酒廠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久昱公司及升峰企業社間確有正當之競爭關係存在。
嗣宜蘭酒廠於同日十時許開標後,雖由參與投標之廠商亞盟企業社以二百二十五萬元得標,然已使宜蘭酒廠標案之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後因宜蘭酒廠承辦人員審查發現久昱公司及升峰企業社之投標時間幾近相同,且僅張名貴代表久昱公司參與開標,且久昱公司及升峰企業社未得標後,均由張名貴以久昱公司及升峰企業社辦理領回押標金郵政匯票及押標金支票,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函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張名貴、江麗珠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亦經證人林毓月於偵查中及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另案準備程序及審理時證述明確,復有臺灣中小企業銀行羅東分行一百零六年一月十日函附之升峰企業社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久昱公司商工登記查詢、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七日函附之宜蘭酒廠一般非法案件調查報告、法務部調查局宜蘭縣調查站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函附之「久昱機械公司等違反政府採購法案」調查結果在卷可稽,經核胥與被告張名貴、江麗珠之自白情詞相合,堪認被告張名貴、江麗珠之自白是與真實相符而可採信。
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張名貴、江麗珠之犯行均足認定,各應依法論科。
二、按政府採購法之立法目的,在於建立公開、透明、公平競爭之政府採購作業制度,減少弊端,創造良好之競爭環境規定,除有該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所列八款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上開有三家以上廠商投標方得開標之規定,係欲藉廠商間相互「競爭」為國庫節省支出。
惟如有陪標,虛增投標家數,形式上藉以製造出確有三家公司以上廠商參與競標之假象,係意圖使市場上競爭之狀態不復存在,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即屬以欺罔之方法致招標機關誤信競爭存在,足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而該當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規定「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罪(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八五五號判決、一百年度台上字第六六五0號判決意旨參照)。
秉此,被告張名貴、江麗珠於形式上製造不同廠商競爭之假象,實已導致宜蘭酒廠標案缺乏價格之競爭,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而有害於公益,是核被告張名貴、江麗珠之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
又被告張名貴、江麗珠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久昱機械有限公司,因代表人即被告張名貴執行業務犯上開之罪,應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科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罰金。
三、審酌政府採購法之立法宗旨,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然被告張名貴、江麗珠為使被告久昱機械有限公司得以順利標得宜蘭酒廠標案,竟在形式上製造符合法定投標家數之競爭假象,使政府採購法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所為非是,並考量被告張名貴、江麗珠犯罪之犯罪情節、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被告張名貴、江麗珠皆已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與被告張名貴係國小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有五子,目前無業之生活態樣及被告江麗珠為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有二子,現為家管之生活態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久昱機械有限公司為法人,無法服勞役,所科罰金自不予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特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建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