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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24號
原 告 俞映廷
被 告 邱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29號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原告就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郭淑珍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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