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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易字第3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明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46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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