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0,交簡附民,26,202104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6號
原 告 林立偉
被 告 張宇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 年度交簡字第101 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