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哲銘
選任辯護人 劉致顯律師
被 告 林㨗成
選任辯護人 游儒倡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