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交附民字第49號
原 告 廖志明
原 告 廖美娥
原 告 廖佳珍
被 告 楊豐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豐榮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0年度交訴字第30號),經原告廖志明、廖美娥、廖佳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
法 官 游皓婷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