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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原易字第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彥志
指定辯護人 黃憲男律師(義務辯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7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案被告林彥志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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