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0,單禁沒,72,202107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水霖(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聲沒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肆肆伍貳公克、取樣零點零壹公克)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毒品1 包,經送檢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4452公克、取樣0.0100公克),屬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因被告於民國110 年4 月19日死亡,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 年4 月20日以109 年度毒偵字第869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據本院審閱該偵查案件全部卷宗核實,並有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另被告為警查獲時當場扣得毒品1 包,有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宜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為證。

經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毛重0.4452公克、取樣0.0100公克),有該中心109 年12月3 日慈大藥字第109120361 號函附件鑑定書在卷可稽,另裝有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乃含第二級毒品且無法完全析離,應視同毒品整體處理,揆諸前揭說明,均應諭知沒收銷燬之。

至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用罄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