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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聰壽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 年度偵字第1592號、110 年度聲沒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外包裝袋共拾貳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劉聰壽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死亡,其生前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 年度偵字第159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 包、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 包,經鑑定後,均分別含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均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均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 、2 項之規定,第一、二級毒品乃禁止非法持有之物,屬違禁物,且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
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經送驗後既確認係屬違禁物,則聲請人就扣案之上開物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要無不合,應予准許,而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亦應視同毒品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已非屬違禁物品,即無由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附表:
㈠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編號B00000000 ,檢驗前淨重0.425公克,驗餘後淨重0.410 公克)。
㈡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編號B00000000 ,檢驗前淨重0.848公克,驗餘後淨重0.831 公克)。
㈢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編號B00000000 ,檢驗前淨重1.780公克,驗餘後淨重1.770 公克)。
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編號B00000000 ,檢驗前淨重5.723公克,驗餘後淨重5.695 公克)。
㈤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編號B00000000 ,檢驗前淨重0.183公克,驗餘後淨重0.172 公克)。
㈥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編號B00000000 ,檢驗前淨重2.348公克,驗餘後淨重2.333 公克)。
㈦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B00000000 ,檢驗前淨重0.954 公克,驗餘後淨重0.941 公克)。
㈧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B00000000,檢驗前淨重0.974 公克,驗餘後淨重0.963 公克)。
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B00000000,檢驗前淨重0.944 公克,驗餘後淨重0.934 公克)。
㈩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B00000000,檢驗前淨重1.733 公克,驗餘後淨重1.721 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B00000000,檢驗前淨重0.953 公克,驗餘後淨重0.943 公克)。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編號B00000000 ,檢驗前淨重0.457 公克,驗餘後淨重0.444 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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