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9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基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商標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36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字第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仿冒附表編號一至三「商標權人」商標圖樣之商品及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佰元,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3669號為緩起訴處分,所查扣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屬受刑人所有且供其違反商標法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參諸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立法理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
並綜核刑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等規定,可知所謂專科沒收之物,應指法文明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之絕對義務沒收者而言,準此,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商標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即為應予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自屬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而得單獨宣告沒收之。
再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之物及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甲○○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10月3日以107年度偵字第3669號案件為緩起訴處分,並已確定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稽,並有該案卷宗足憑,合先敘明。
四、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仿冒商標圖樣之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人即告訴人阿迪達斯公司、商標權人即告訴人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商標權人加拿大商羅茲公司之物品,業經受刑人於警詢及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認不諱,並有貞觀法律事務所提出之鑑定報告書(含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資料)3份、本院核發之搜索票1紙、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1份、搜索現場照片2幀附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上開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仿冒附表編號一至三「商標權人」商標權圖樣之物品(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保管字第889號)自應依商標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且得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單獨宣告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至聲請人雖誤引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而漏引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規定為本件聲請之依據,惟其單獨宣告沒收之意旨核與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之規定相符,且上開扣案物品亦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是本院仍得自行援引適當規定裁定宣告沒收,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附此敘明。
五、至扣案二百元(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扣保字第3號)係被告出售仿冒商品之犯罪所得,且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偵查中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供承不諱,復係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品罪犯罪所得之物,亦經本院核閱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3669號卷宗無誤,揆諸首開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就本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二百元,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三十六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商標法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惠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家君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商標名稱及圖樣 商標審定號 商標權人 查獲仿冒商標商品及數量 一 adidas及圖樣 00000000 阿迪達斯公司(ADIDAS AG) 長褲2件 二 「粉紅豬」圖樣及「Peppa Pig」 00000000 艾須特貝克戴維斯有限公司(ASTLEY BAKER DAVIES LTD.)及一號娛樂英國有限公司(ENTERTAI NMENT ONE UKLIMITED) 衣服21件兒童內褲72件 三 Roots及圖樣 00000000 加拿大羅茲公司(Roots Corporation) 兒童外套10件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