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0,易,164,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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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16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逸祥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字第2426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逸祥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所得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王逸祥於民國109 年1 月31日凌晨2 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宜蘭縣○○鎮○○路○段000 巷00號「新堡汽車旅館」(下稱汽車旅館)登記506 號房消費入住,嗣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圖,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入住後至同日上午5 時27分許退房期間之某時,在上開汽車旅館房間內,以曬衣架鐵製尖端鑽開情趣用品販賣機之面板後,再探入販賣機內勾取商品至取物口之方式,竊取如附表所示情趣用品共11項(價值計新臺幣【下同】8,600 元),得手後於退房時攜離現場。

二、案經吳文備訴由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報告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王逸祥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已依首揭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 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 、第163條之1 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坦承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吳文備於警詢指訴情節相符,並有證人謝育修、尤美月於警詢、偵查時及證人簡君如於偵查時、證人王振德於警詢時等證述無誤,暨卷附現場照片、遭竊物品型號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取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汽車旅館休息日報表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

故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二)被告前因犯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8 年度簡字第42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嗣由同法院於108 年8 月22日以108 年度簡上字第592 號駁回上訴而確定,甫於108 年12月1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

則被告於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惟審酌被告構成累犯前科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與本件所犯竊盜罪間,罪質不同、手段迥異,難認被告有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事,爰依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本於罪刑相當原則,應無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必要。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合法途徑獲取所需,竟以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方式,竊取告訴人所有放置在旅館販賣機內之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實無可取;

兼衡被告竊取財物之價值,迄今未能賠償告訴人分文,於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從事鐵工、未婚、家中尚有父母需其扶養之家庭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103 頁),先前無任何竊盜等財產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暨告訴人就本案所陳述意見(見本院卷第104 頁)等一切情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被告就本案竊盜所得如附表所示,且均未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被告犯案所使用曬衣架,非屬違禁物,衡以一般市價,價值應不高,顯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且據被告所陳後來已丟棄(見本院卷第103 頁),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併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源志提起公訴,檢察官江佩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若未敘述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品名            │數量      │金額(新臺幣/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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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熱情潤滑液      │3 盒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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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SUPER震動套環   │2 盒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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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天使魔杖按摩棒  │3 盒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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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佩佩珠按摩棒    │3 盒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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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海豚灣戀人跳蛋  │1 盒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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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狂野兔女郎跳蛋  │2 盒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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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激情欲望跳蛋    │2 盒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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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無線跳蛋        │2 盒      │500元             │
├──┼────────┼─────┼─────────┤
│ 9  │AV女優按摩棒紫色│1 盒      │1,000元           │
│    │盒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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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紫色小精靈AV女優│1 盒      │1,500元           │
│    │按摩棒          │          │                  │
├──┼────────┼─────┼─────────┤
│ 11 │AV女優按摩棒紅色│1 盒      │1,000元           │
│    │盒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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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總額      │8,6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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