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易字第4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子淳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緝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洪子淳因詐欺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