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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字第429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藍順議
選任辯護人 陳馨強律師
上列被告因無故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5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藍順議與告訴人張玉川素不相識,於民國110年9月11日16時11分許,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附連圍繞土地之犯意,未經告訴人同意,擅自進入告訴人位於宜蘭縣○○鎮○○路0段0巷00號住處旁附連圍繞之庭院,告訴人見狀即報警處理,經警方到場將被告逮捕。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無故侵入住宅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佐,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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