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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0年度易緝字第13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衍稼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廖婕汝律師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5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衍稼於民國108年12月至109年1月間,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登入交友軟體「聊咩」,以帳號暱稱「夏天的風鈴」及通訊軟體「微信」暱稱「稼」(ID:moarle88202)與告訴人OOO熟識後,與告訴人進行裸體視訊。
被告明知告訴人與其進行裸體視訊,僅係供其當下觀覽,並未同意被告可以電磁紀錄竊錄留存,竟仍基於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之犯意,於上開期間之某次與告訴人進行裸體視訊時,在不詳處所,無故以其所有具有擷錄功能之手機設備,竊錄上開告訴人裸露胸部及下體等身體隱私部位之影片(長度4分14秒)。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妨害秘密罪嫌,依同法第319條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易緝卷第14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為第一審判決,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告訴人、被害人如不服本判決,應請求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內提出上訴。
若有上訴權人均未提出上訴,待判決確定後本件將送檢察署執行,檢察署將以傳票或命令告知被告有關執行之事宜,被告勿庸於收到本判決後即前來本院或檢察署繳納易科罰金或進行其他執行事項。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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