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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矚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文渠
義務辯護人 賴宇宸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文渠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呂文渠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訊問後坦承犯行,並據證人即告訴人蔡旻庭證述明確,復有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監視錄影擷取畫面等在卷可稽,另有非制式手槍及子彈扣案可憑,足認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之殺人未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等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於本案經警攔查時為逃避追捕,竟騎車加速逃逸,復持槍朝員警射擊,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又被告所犯殺人未遂、未經許可持有非制式手槍等罪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衡以重罪常伴隨犯罪行為人逃亡之高度可能,亦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裁定羈押,並於110年12月24日裁定自110年12月30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
茲查上述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芝毓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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