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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簡附民字第57號
原 告 張又心
被 告 馮雪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簡字第77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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