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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即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被 告 鄭家祥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家祥提出新臺幣參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鄭家祥,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以被告之辯護人身分,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3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貽馨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慶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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