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0,聲,385,202107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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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恒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 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恒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恒毅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字第681 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4 月確定,於民國107 年1 月19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0 年6 月3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業於110 年6 月30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0 年6 月30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5890 號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刑期終了日期為110 年9 月9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為32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 年8 月8 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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