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0,聲,400,2021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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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00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文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文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經查,受刑人林文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6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589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6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0年10月1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乃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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