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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萬達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萬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萬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7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7149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
又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印文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2年度易字第66號、101年度簡字第763 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6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供參。
受刑人已於101年7月26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 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7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32000 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6月11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34 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6年1月2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紙在卷可稽(該名冊雖記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122 日、刑期終結日則為116年2月9 日,惟名冊作成日期與本件裁定日期不同,受刑人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已有增加,是實際日數及日期應以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準)。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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