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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忻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1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忻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經查,受刑人吳忻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8月23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232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54日,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10年9月26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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