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0,聲,508,2021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5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義助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義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義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8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4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1月確定;

(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958、1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年(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三)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易字第86、1143、1321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共2罪)、拘役50日、1年,其中有期徒刑5月(共2罪)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期徒刑1年部分被告不服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288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四)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桃簡字第4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

(五)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8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5月確定;

(七)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易字第4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八)前開(一)至(三)有期徒刑1年部分,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78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九)前開(三)除有期徒刑1年部分外及(四)至(七),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66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前開(八)(九)接續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受刑人於105年5月14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8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67546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2年7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2年5月13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