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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18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宏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宏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宏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呈奉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宏瑜前因製造第二級毒品未遂、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2月確定,嗣經本院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11月1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11年2月10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6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2月6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0年10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647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游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蔚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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