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0,聲,622,2021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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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愷倫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愷倫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愷倫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0月27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55351號函及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記錄表,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家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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