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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34號
聲 請 人
即被告父親 張景申
被 告 張凱銘
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110年度訴字第420號),聲請人即被告父親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凱銘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張凱銘前經本院執行羈押,聲請人為被告之父親,聲請停止羈押,本院經核符合規定,准予提出新臺幣10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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