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5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謝偉華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20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偉華提出新臺幣拾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聲請人即被告謝偉華前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具狀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予提出新臺幣100,000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