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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82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庚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庚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庚申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經奉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466號、第479號、第544號、108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分別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10月、10月、10月確定;
又因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39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0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27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前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52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1年10月確定。
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起入監執行前揭案件,現在法務部○○○○○○○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3970號函核准其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4月2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6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2月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39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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