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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鍾建雲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鍾建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建雲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在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0年11月2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一)因違反森林法、水土保持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14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24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2月、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645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二)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3405號判決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770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三)前開(一)(二)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四)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以105年度訴字第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前開(三)(四)接續執行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受刑人於105年1月29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0年11月23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4390號函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11年3月28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7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1年1月17日,此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參。
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惠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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