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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訴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慧雯
選任辯護人 黃榆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6921號)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6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楊心希
書記官 邱淑秋
通 譯 潘柏樺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戴慧雯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戴慧雯依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可知申請帳戶使用係輕而易舉之事,一般人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而可預見不自行申辦帳戶使用反而四處蒐集他人帳戶資料者,通常係為遂行不法所有意圖詐騙他人,供取得及掩飾詐得金錢所用,即可預見提供帳戶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犯罪份子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並供該人將犯罪所得款項匯入,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但仍基於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8月21日12時30分許透過即時通訊軟體LINE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婉兒」之詐欺集團成員約定出租金融機構帳戶,約定內容為出租1本帳戶1期(10日)可得款新臺幣(下同)1萬1,000元,30天領3萬3,000元,並於同日18時49分許,在宜蘭縣○○鎮○○路00號全家便利商店,依「婉兒」之指示,將其所開立之兆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兆豐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變更後,以店到店方式寄送至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全家超商板橋振興門市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
嗣該名自稱「婉兒」之人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取得戴慧雯所交付之前揭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遂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時間,致電予如附表所示之人,以如附表所示之手段,致如附表所示之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匯款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戴慧雯所有之兆豐銀行帳戶中,旋遭提領一空。
嗣如附表所示之人發覺情況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等情形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蔡豐宇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禹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邱淑秋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邱淑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
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 號 詐騙時間 受詐欺之人 詐騙手段 匯款時間及金額 1 109年8月23日12時許 陳錦燕 假冒陳錦燕友人「寶玉」,致電要求借款,致陳錦燕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8月24日13時21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5萬元至戴慧雯帳戶。
2 109年8月24日某時 曾束以 假冒曾束以友人「碧雲」,致電要求借款買房子,致曾束以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8月24日11時53分許以臨櫃匯款方式匯款7萬元至戴慧雯帳戶。
3 109年8月26日10時30分許 徐嘉隆 假冒徐嘉隆表弟「鍾韋同」,透過 LINE暱稱「ANDY」向徐嘉隆借款,致徐嘉隆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 109年8月26日12時4分許以自動櫃員機匯款方式匯款3萬元至戴慧雯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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