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6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郭美春律師
賴佳慧律師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林正欣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少連偵字第61、70、98、99號、110年度偵字第4247、4639、4709、6277、6321、6895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1日上午11時15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家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