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0,訴,396,202203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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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9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程家寶



義務辯護人 劉致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家寶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叁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程家寶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否認犯行,惟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依共犯之供述及卷內證據,足認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等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因此伴隨被告逃匿審判之可能性甚大,有相當理由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經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裁定羈押,並於111年1月19日裁定自111年1月25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

茲查上述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陳盈孜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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