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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哲毅
義務辯護人 吳偉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哲毅應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壹月貳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呂哲毅因販賣毒品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案被告呂哲毅因另涉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10年度簡字第395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已於111年1月21日入法務部○○○○○○○執行上揭拘役,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在該執行期間內未羈押被告,並不影響審判之進行,被告亦無逃亡之虞,是上開羈押原因已經消滅,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自111年1月21日起撤銷被告之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陳嘉瑜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高雪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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