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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訴字第438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連祐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130號),本院以宣示判決筆錄代替協商判決,於民國111 年2月1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錦雯
書記官 陳建宇
通 譯 林政男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主文:
曾連祐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依附表所示之內容,支付損害賠償予周辰宇、林良禧,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犯罪事實要旨:
曾連祐應可預見將自己金融機構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他人將可能利用所提供之帳戶遂行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以之作為收受、提領詐欺犯罪所得使用,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而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實施詐欺取財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09年某日時,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物交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潘大任」之成年男子,容任該人所屬詐欺集團得以任意使用前開帳戶供作向他人詐欺取財及收受、轉匯、提領犯罪所得使用,藉以對該詐欺集團成員提供助力。
嗣詐欺集團成員取得曾連祐交付之上開帳戶資料後,於100年3月14日,先後以電話聯絡林良禧、周辰宇,並佯稱:因網路購物操作錯誤,須依指示操作提款機方能取消重複扣款云云,致林良禧、周辰宇2人信以為真而陷於錯誤,林良禧先於110年3月14日18時43分許,匯款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匯至張儀芯(所涉詐欺等案件,另經警方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偵辦中)申辦之彰化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張儀芯再將前開款項分2次領出後存入其所申辦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於當日18時49分許,自前開玉山銀行帳戶,匯款2萬9,988元(不含手續費15元)至曾連祐上開郵局帳戶內;
周宸宇則於同日19時31分,匯款2萬3,189元(不含手續費15元)匯至曾連祐上開郵局帳戶,前開款項旋由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以此方式製造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金流斷點,使警方無從追查,而掩飾、隱匿上開詐欺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及去向。
處罰條文: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30條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2條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第8款、第93條第1項第2款。
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
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
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
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
本案經檢察官黃明正提起公訴,檢察官林禹宏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書記官 陳建宇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筆錄無異。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曾連祐應給付周辰宇新臺幣貳萬肆仟元整。
給付方式:自民國壹佰拾壹年貳月起,按月於每月拾壹日前給付貳仟元至周辰宇指定之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汐止分行、戶名:周辰宇、帳號:000000000000號)內,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壹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曾連祐應給付林良禧新臺幣參萬元整。
給付方式:自民國壹佰拾壹年貳月起,按月於每月拾壹日前給付貳仟伍佰元至林良禧指定之帳戶(彰化商業銀行西三重分行、戶名:林良禧、帳號:00000000000000號)內,至全部給付完畢為止,如有壹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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