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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原 告 彭美鳳
兼特別代理人 吳睿哲
原 告 彭昕遠
上 三 人
訴 訟代理 人 吳光群律師
被 告 郭獻勇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 定代理 人 王俊超
被 告 永信快捷有限公司
法 定代理 人 吳明賢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28號被告郭獻勇涉犯過失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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