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0,重附民,33,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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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33號
原 告 吳育賢
法定代理人 張毓穗
吳錫洲


被 告 哈繼昇
上列被告哈繼昇因過失傷害案件(110年度交簡字第98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游欣怡
法 官 劉芝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亦倫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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