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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00號
原 告 張家榮
被 告 陳語涵
上列被告因110 年度訴字第200 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許乃文
法 官 張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翊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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