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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黃孟涵
被 告 陳彥名
謝雅萱
林家寬
鍾憶琳
黃柏淞
上列被告等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彥名、謝雅萱、林家寬、鍾憶琳、黃柏淞被訴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50號),經原告黃孟涵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黃永勝
法 官 劉致欽
法 官 陳盈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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