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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96號
原 告 劉珏秀
被 告 葉民傑
上列被告葉民傑因本院110年度易字第41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嘉年
法 官 程明慧
法 官 李蕙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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