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ILDM,110,附民,220,202201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20號
原 告 柯毓雯
被 告 林靖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419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楊心希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建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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