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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 告 游育維
被 告 宋浩宇
劉嘉耀
宋玟儒
張禹堂
宋廷恩
田昱明
許祐誠
陳昱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惠玲
法 官 陳錦雯
法 官 游皓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蒼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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