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交易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文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321號),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